一、合伙制私募基金會計處理
(一)投資者出資環節的會計處理
不同類型的投資者(法人、自然人、各類資管產品、合伙型私募基金等)對合伙型私募基金進行出資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出資金額,做如下會計處理: (公司注冊)
借:銀行存款等
貸:合伙人資本(合伙人出資/實收資本)——合伙人名稱
與公司所有者權益類似,在合伙企業層面設置“合伙人權益”等類似的資本賬戶,在合伙人權益項下,通過設立“合伙人資本”明細科目,反映每個合伙人出資的起初期末余額,增減變動情況等。
當合伙人并不是通過分配、清算等方式退出私募基金,而是采取轉讓其持有的合伙份額的方式時,一般情況下,轉讓合伙企業份額的公允價值(即市場價值)并不必然等于“合伙人初始投入成本+合伙企業賬面上應分配而實際未分配”的金額(即賬面價值),從而導致新加入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企業計稅基礎(外部計稅基礎)不等于合伙企業持有的項目資產的計稅基礎(即內部計稅基礎)。合伙人轉讓合伙企業份額時(法人合伙人按照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企業持有的項目資產計稅基礎做出調整(此時,法人是按照25%的比例繳納企業所得稅,自然人利息股息紅利部分是按照20%的比例影響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部分是按照5%—35%的比例影響個人所得稅),因此,對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存在一定的稅負差異,在內外部計稅基礎進行動態調整時,可能形成一定的避稅空間。
在合伙型私募基金出資環節,可能存在部分合伙人沒有按時出資或出資不到位等違約情形,按照事先協議約定可能需要支付賠償金,在合伙型私募基金層面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取決于事先協議是如何規定的,如果是違約方補償給守約方,通過合伙企業代收轉付的話,則通過“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處理,如果是違約方補償給合伙企業的話,則需要在基金層面做收入處理。
合伙人出資時,在一些合伙協議中存在優先級、劣后級的結構化安排,如果只是分配順序的先后問題,并不改變投資法律關系,優先級投資者出資還是應該記入“合伙人資本”科目,當然,如果實現對優先級的增信措施能夠使其達到固定收益程度,如對優先級回報進行差額補足,約定固定價格回購等,應注意優先級合伙人和合伙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否是借貸法律關系,如果是的話,應該按照負債的方式記入合伙企業。
在出資環節發生的開辦費等交易費用處理規范上,合伙企業發起設立成功的,合伙企業的開辦費用,設立費用等確系為全體合伙人支出的費用應由合伙企業財產承擔,但僅作為各方各自需要而支出的費用(如律師費、加班費等)則應自行負擔,如果執行事務合伙人為合伙企業的開辦,設立墊付了費用,則由合伙企業再起成立后以合伙企業財產優先償還。
(二)合伙制私募基金運營環節的會計處理
考慮到合伙企業目前沒有明確、統一的會計規范,在實操層面最好盡量縮小會計口徑與稅法口徑之間的處理差異。對收入、成本、費用等核算歸集時,可以借鑒《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附件3更新調整)、《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附件35更新調整)中的名稱。當合伙企業發生成本費用(如管理費、捐贈支出等)時:
借:營業成本/各種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支出等成本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有)
貸:銀行存款等
在上述會計科目中,應關注如下問題,一是成本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開辦費、托管費、管理費、財務報表審計費用、合伙會議費、第三方中介費、銀行手續費、訴訟仲裁費、稅費等等。其中,部分成本費用開支可以先計提,經過一段時間之后再支付,因此需要在賬面上計提負債,在會計處理上,還是應該嚴格遵循權責發生制的基本原則;二是合伙制私募基金本身是增值稅納稅主體,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滿足增值稅相關財稅政策條件時,能夠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
合伙制私募金對外投資運營、取得收益時,相關會計處理如下:
借:具體投資資產(如長期股權投資或金融資產等)
貸:銀行存款等
在合伙制私募基金對外投資層面,發生的稅金、評估費等交易費用是計入資產賬面價值,還是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需要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做不同處理。
在持有金融資產期間,可能至少需要考慮在資產負債表日時公允價值變動、資產減值、核算投資收益等情況,此時按照長期股權投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等具體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理。常見會計處理如下:
借:具體投資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調整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其他綜合收益/投資收益
借:資產減值損失/信用減值損失
貸:具體投資資產損失準備金等
在合伙企業層面,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口徑計算損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股息紅利收益(國稅函[2001]84號,雖然在稅法口徑上不計入合伙企業收入,但是會計口徑上還是應計入企業收入)、處置資產對應的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資產減值損失或信用減值損失、營業外收入等。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或應收股利、利息等資產)
貸:投資收益/利息股利紅利等損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或待轉銷項稅額
在實操層面,一是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財稅[2016]36號、財會[2016]22號等相關政策規定,處理好增值稅納稅義務及會計處理的銜接;二是合伙企業層面,涉及金融商品轉讓可能較為常見,可參考財會[2016]22號文相關規定,處理好正差和負差混合抵扣,跨年不抵扣等增值稅會計核算問題。
一般而言,在合伙企業層面需要按照權責發生制這一基本原則,按照季度,年度計算會計口徑利潤金額,并可通過設置“合伙人損益”科目處理,類似于公司的“未分配利潤”等科目的性質。相應的會計處理如下:
借:投資收益/利息股息紅利等損益
貸:合伙人損益(凈額,可能在借方,也可能在貸方)
營業成本/各種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營業外支出等成本費用
對于該會計科目,應關注如下問題:一是區分法人投資者和自然人投資者,法人投資者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季度預繳,按年匯算清繳。季度預繳是按照會計口徑處理,年度匯算清繳是根據持有合伙企業份額收益是否發生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通過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中《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41行“(五)合伙企業法人合伙人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來解決稅會差異。自然人投資者按照先分后稅的原則,按照應當分得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在收益屬性上,合伙企業雖然是會計主體,但國稅函[2001]84號文明確規定,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不計入稅法口徑收入,且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于這種特殊規定,對于自然人投資者而言,利息股息紅利需要與其他性質收益區分,而法人無需區分。三是在納稅申報方式上,對于法人投資責任也沒有影響,但對于自然人合伙人而言,針對利息股息紅利部分,合伙企業作為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繳;針對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部分,一般由合伙企業管理人代為申報,自然人合伙人自行繳款(或自行申報、自行繳款/三方協議扣款等)。這種納稅申報方式的差異,影響合伙企業層面的資金活動;三是根據財稅[2019]8號文,對自然人合伙人而言,考慮到和一般意義上的年度整體和核算計稅方法上的差異,按照《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中國證監會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規定,涉及單一基金模式核算時,需要直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稅、不能扣除管理費等,不能跨年彌補虧損,合伙企業代扣代繳等規定處理,也會影響到合伙企業層面的會計處理。如果存在合伙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具體快及處理建議為:
借:其他應收款等
貸: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自然人合伙人
貸:銀行存款
合伙企業層面收益應分配未分配以及實際分配時的會計處理上,一是按照合伙協議等約定分配方式,分配給每個合伙人該分的收益(不一定是實際分配),當然,考慮到合伙企業層面可能存在虧損,按照財稅[2000]91號及財稅[2008]159號文等的規定,可以在自身層面往后5年彌補。此時,在會計處理上,將這部分虧損在“合伙人損益”借方先行予以保留。如果是貸方余額,可以分到每個合伙人層面,增加外部投資成本與資產計稅基礎,以避免重復征稅。如果是單純會計口徑損益,稅法不予認可的部分,可以先保留在“合伙人損益”科目,當然,也可以通過在“合伙人損益”項下設立二級科目加以區分,明確哪些部分是存在當期所得稅納稅義務的,哪些部分只是純粹會計口徑的損益,會計口徑的損益不納稅,因此也不需要轉移到“合伙人資本”的科目中,具體會計處理時:
借:合伙人損益(凈額)
貸:合伙人資本——合伙人
在合伙企業實際分配收益,或者可能發生合伙人款項往來時,可以通過設置“合伙人往來”科目處理,解決每一個合伙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資產權屬及流動問題,具體會計處理為:
借:合伙人往來——合伙人
貸:銀行存款
其他應收款——合伙人(可能存在的個稅代扣代繳情況,最終沖銷)
借:合伙人資本——合伙人
貸:合伙人往來——合伙人
二、私募基金對外項目投資會計處理
(一)私募基金會計處理
無論何種形式的私募基金,其本身都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對于私募基金會計處理最為關鍵的指導性規范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基協法[2012]9號),除此之外,在2014年到2019年出臺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企業會計準則第24號——套期保值》、《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準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等重要的準則。
在并表管理的角度,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的依據多有不同: